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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十二中学关于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制度
责编:十二中党建办 发布日期:2021-11-12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与交流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确保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凡学院及各部门、各有关学会与群众团体组织举行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均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举行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内容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师生员工身心健康,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举行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地位的内容;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观点错误的内容;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

(四)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

(五)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

(六)宣扬凶杀、暴力、淫秽、邪教、愚昧迷信和伪科学,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思想导向错误的内容;

(七)传播流言、谣言,蛊惑人心,干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内容;

(八)其他有政治错误或带有错误思想倾向的内容。

第五条 学院实行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制度。

第六条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举办者,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把好第一道关。

第七条  举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者必须将举办目的、时间与地点、邀请专家的姓名、单位、身份、发言主题和内容纲要以及参加人员类型列明,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举办。

(一)各部门主办部门内活动,以学校教师为发言的人,由本部门所属的处室主任审批,并在举办活动前一周报院办公室备案;

(二)举行全性的活动,由校行政会审批,报办公室备案;举行市级及市级以上的活动,提前一个月报行政会同意后,报上级相关组织审批;

(三)以离退休教职工为对象的活动,由离退休党支部审批,并在举办活动前一周报办公室备案;

(四)学生举行的活动,由团委审批,并在举办活动前一周报办公室备案;

(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要建立健全学生社团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的审批审查制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经团委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六)境外人员为发言人的活动,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规定执行,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八条  在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前,主办部门必须对拟邀请的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主题和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部门要及时制止,并清除影响。

第九条  学校专家应邀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必须经行政会批准,并提供报告相关内容。

第十条  对在校园网上举办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经党办和校园网管理部门共同审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精神,将上述活动纳入互联网专项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涉及经费事宜,由有关部门另行审批。

第十二条  举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关部门未按照第七条规定审批或备案,或审批部门不负责任不严格把关,导致出现第四条所列内容之一,后果由相关部门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召开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校外新闻单位需作宣传报道的,必须征得主办部门同意,并经校办公室批准,报道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对未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一律不作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此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行政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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