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未列入公开目录,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公开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书面上报上一级审核备案,并根据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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