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十二中关于上课与辅导的规定
为规范管理,对教师上课、辅导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上课、辅导按学校课程安排表、辅导表执行。
二、上课教师应该在小预备铃到达上课班级,做好上课前的班级稳定工作。
三、教师上课迟到15分之内,扣除当节课时费;迟到15分钟以上,按旷课处理;迟到2次/周,按旷课一节处理;旷课一节,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记教学事故一次,大会点名批评;提前下课扣除当节课时费。辅导若迟到15分钟之内,扣除当节辅导费;若迟到15分钟以上,扣除当周辅导费;若迟到2次/月,扣除当月辅导费;若无故旷辅导,扣除当月辅导费。
四、未经教务主任同意私自调课、调辅导,大会点名批评。
五、公派外出期间,教师上课、辅导由教务处根据教师要求负责安排;教师个人因私请假3天以内者,上课、辅导自行调整,报教务主任备案,无备案,按旷课、旷辅导处理;3天以上,根据教师个人要求,教务处负责安排。原则上,上课、辅导不能因教师行为造成学生正常课上自习、无人辅导情况发生。
六、因暴风雪等特别恶劣天气不能按时上课、辅导,应先打电话向教务主任请假,不做迟到、旷课处理;因意外事故不能按时到岗,应及时打电话报教务处,不做迟到、旷课处理,但扣除当节费用,所耽误课节、辅导自行找时间补上,并报教务主任备案。
七、教学常规管理中的上述行为按文明处室评比办法记个人总分、处室总积分,并作为集体评比的依据。
八、以上教学违规行为在教工大会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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