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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十二中学教师考核细则
责编:郑州第十二中学 发布日期:2022-10-10

 郑州市第十二中学教师考核细则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投身教学工作、探索教学改革,促进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据郑州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教师考核方案。

    【考核对象】以教师身份聘任的一线教师。

【考核方式】年级考核、量化积分、定性评价相结合

【考核内容】考核分为工作量20分、工作表现50分、教学效果30分和加分项目。

【评选名额】每次评选15名。

【考核细则】

一、工作量(20分)

     语文、数学、英语教师10/周为满工作量;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教师12/周为满工作量;体育、艺术、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研究性学习教师等14/周为满工作量。承担班主任的教师工作量为该学科任课教师满工作量的1/2

根据教师工作量,认定为超工作量积20分,满工作量积18分,未满工作量但达到满工作量50%以上积15分,满工作量的50%以下积10分。

二、工作表现(50分)

(一)师德师风(15分)

1.师德(5分):爱岗敬业,符合教师职业规范的为5分;凡是有教师、家长、学生投诉,有违师德的行为,一经查实,此项为0分,

2.评教(10分):依据每学期的评教,年级名次在前1/4 10分,年级名次在前1/4 —2/48分,年级名次在前2/4 —3/46分,年级其他为2分。

(二)教育教学常规(35分):

1.上课出勤(5分):依据教务处检查统计结果,本学期无迟到、早退、请假,积5分;本学期无迟到、早退,请假1—2天,积3分;本学期无迟到、早退,请假3天,积2分;本学期迟到1次或早退1次或请假4天,积1分。

2.教案评比(5分):依据学期教案检查结果,两次均为优秀积5分;两次检查均上交,且1次优秀,积3分;两次检查均上交且合格以上,积2分;两次检查中有1次没交或不合格,积1分;两次均未交或均不合格,积0分。

3.教研活动:依据教务处检查统计结果,学校教研(大、小教研)全勤积5分,教研请假1—2次积4分,教研请假3—4次积2分;教研请假5次以上与无故不参加教研积0分。

4.辅导出勤:主要包括晚自习辅导与早自习辅导。依据教务处检查统计结果,本学期无迟到、早退、请假,积5分;本学期无迟到、早退,请假1—2次,积3分;本学期无迟到、早退,请假3次,积3分;本学期迟到1次或早退1次或请假4次以上,积1分;本学期有一次以上旷辅导,积0分。

5.作业检查:依据教务处检查统计结果,每学期两次均被评为优秀为5分,一次优秀3分,其他为1分。

6.考试组织: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考场布置、考务会、监考、改卷、登分与质量分析,都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未受到批评的,积5分,受到1次通报批评的,积4分,受到2次通报批评的,积3分,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积2分,受到4次以上(含4次),即0分。

7.导师制:依据教科室检查,积极从事导师工作(包括家访工作),被评为学期优秀的,积5分;从事导师工作,表现一般的,积3分;没有从事导师工作的,积0分。

三、教学效果(30分)

根据每学期期中与期末两次考试成绩排名,按46合成。排名位列前三分之一的积30分;排名位列中间三分之一记的20分;排名位列后三分之一的中间以上,积15分;排名位列后三分之一的中间以下,积10分。如果每学期只有一次教师排名,按一次计算。

四、加分项目

   1.班主任工作: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加5分。   

   2.年级奖励:由年级依据各年级工作,对自行评出的各种优秀进行加分,优秀加2分,良好 加1分(这里的优秀指的是:年级自行组织的各种优秀,包括考试、公开课、反思、年级布置的任务等)。教师加分项目,各年级必须拿出统一的说明,进行公示。

   3.学科活动奖励:以教研组为单位或学校组织的由教研组承办的教研与教学活动,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奖励3—5分,参加成员奖励1—3分。由教务处出具证明材料,全校公示。

  4.小课题研究和错题本工作(5分):

获得校级优秀课题奖负责人,奖励2分;获奖课题组成员,奖1分。课题结题负责人,奖1分。以上奖励不累计。

获得错题本工作优秀的老师,奖励3分;获得错题本工作良好的老师,奖励2分;学生建立错题本的奖1分。

    获得错题本工作优秀的班级,奖励班主任2分。

   5.优质课:教师参加达标课比赛,获市三等奖奖1分,获得市二等奖者奖励2分,获得市级一等奖奖励3分。

五、降级或奖励

   1.凡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局级以上优秀(含局级)。

   1)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者; 

2)师德考核在年级后3名者;

   3)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5 天以上(含 5 天, 女50周岁、男55 周岁以上教师病假、事假超过 7 天)者或有旷工行为者。

2.凡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校级以上优秀(含校级)。

   1)不服从教学任务安排者;

2)发生过教学事故者;

3)上年度聘任第一次聘任未上岗者;

   4)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10 天以上(含 10天, 女50周岁、男55 周岁以上教师病假、事假超过 15 天)者或有旷工行为者。

3.凡在教学工作中达到下述标准之一者,在不违反有关文件的前提下,直接定为校级优秀。

   1)每年高考任课教师排名第一者或班级完成第一的班主任;

   2)参加省级以上公开课,获得一等奖者或所带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并获得一等奖者;

   3)因为突出表现为学校争得荣誉,使学校受到上级部门表彰者。

4.降级与奖励若发生冲突,以行政会集体决议为准。

六、考核实施

   1.教师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两学期合并作为学年考核结果。

   2.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公示,时间为一周。在公示期间,若发现问题,可找主管部门进行咨询,进行修改。公示期已过,数据将不再修改。

   3.参加考核的教师,因学科性质如果某些项目无法考核,将作相应折合。

   4.未尽事宜,解释权在校行政会。

   5.本细则执行时间从本学期开始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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